史某某與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委托人:史某某(原告)
委托事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82950.12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0元、營養費7500元、護理費 18000 元、誤工費 22800 元、交通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 308280.96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3000 元、衣物損失1000元、車輛修理費 800 元、損壞手機費用1000 元、鑒定費3060元。
審理法院:太倉市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審理結果:經法院審理,確認原告因事故造成損失為醫療費182218.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0元、營養費7500元、護理費18000元、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22800元、殘疾賠償金284567.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鑒定費3060元,財產損失2000元,合計540645.1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依照交強險的規定,在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1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2000元,合計11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428645.15元;合計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共計賠償540645.15元。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1 月2日下午,被告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太倉市城廂鎮行駛至人民路、蘇州路路口處右轉彎過程中,車輛右側與直行通過該路口的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左側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本次事故經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經查,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2021 年6 月16日,原告經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認定原告構成兩個九級、兩個十級傷殘,給予傷后十個月誤工期、五個月營養期、一人護理五個月。因與被告協商不成,原告訴至法院。
二、一審情況
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傷,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經法院審理,確認原告因事故造成損失為醫療費182218.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0元、營養費7500元、護理費18000元、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22800元、殘疾賠償金284567.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鑒定費3060元,財產損失2000元,合計540645.1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依照交強險的規定,在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1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2000元,合計11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428645.15元;合計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共計賠償540645.15元。
三、律師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非機動車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經律師的努力,原告請求的賠償金額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達到了預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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