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某某有限公司與蘇州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
委托人:太倉某某有限公司(原告)
委托事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蘇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補償款87710.07 元及利息。
審理法院:太倉市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審理結果:被告蘇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補償款87710.07元。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 11 月 25 日,原、被告簽訂《協議書》,約定因被告廠區涉及政府拆遷,原告作為實際承租戶需騰退房屋并遷出廠區,原告確認于 2020 年 5 月31 日前騰退被告廠區,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補償款共 212710.07 元,該款于2020 年1月15日前先支付原告 125000 元,余款扣除水電費、房屋租金后,于原告騰退廠房并遷出廠區后于當日內給付原告。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義務,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前騰退了被告廠區,但被告僅支付了 125000 元,尚余 87710.07 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二、一審情況
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蘇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太倉某某有限公司補償款87710.07元。
三、律師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本案中,原告發現被告未履行合同內容后,曾經去找被告協商處理,但協商失敗了,故原告在律師的指導下收集了對方不履行合同的證據后,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獲得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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